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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章节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董事会权限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

案;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宜;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二条

二条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其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议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其运用资金单笔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超出前述第(一)、(二)、(三)、

(四)、(五)项约定范围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单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超出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约定范围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四)单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2000万元,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2%。 超出前述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约定范围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最近12个月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和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银行相关业务,包括不限于保函、授信、贷款等业务,但对外担保业务除外。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最近12个月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和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银行相关业务,包括不限于保函、授信、贷款等业务,但对外担保业务除外。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最近12个月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和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银行相关业务,包括不限于保函、授信、贷款等业务,但对外担保业务除外。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的对外捐赠。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注:加粗为发生变化部分。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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