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
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
准的通知》(黑交发[2011]484 号)文件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15 日零时
起,统一调整黑龙江全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其中包括我
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哈大高速公路)。调整前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调整前 收费标准调整后
车型 客车 货车
(元/车公里) (元/车公里)
一型 ≤7 座 ≤2t 0.45 0.45
8 座-19 座 2t-5t
二型 0.67 0.80
(含 19 座) (含 5t)
20 座-39 座 5t-10t
三型 0.78 1.10
(含 39 座) (含 10t)
10t-15t
四型 ≥40 座 及 20 英尺 1.05 1.45
集装箱车
>15t 及
五型 40 英尺集装 1.20 1.65
箱车
备注:我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哈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在本次调整前实行分
段收费,所列示调整前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原分段累计额折算得出。
新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实施后,预计将对公司通行费收入将产生积极的
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