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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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16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
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11]482 号)文件的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起,统一对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行使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
机动车试行计重收取通行费(其中包括我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哈大高速公
路)。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
均试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非载货类机动车的收费办法不变。
    二、计重收费标准
    (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
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
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 号)的要求,
结合目前国内动态称重设备对单轴、联轴以及轮胎个数的判断经常出现错
误,影响相同轴数车辆超限值判定准确性的实际,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
单以及与邻省标准较好衔接的原则,确定通行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限
认定标准如下:
    (1)2轴货车17吨;
    (2)3轴货车27吨;
    (3)4轴货车37吨;
    (4)5轴货车43吨;
    (5)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2.对单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的确定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 型,即 40 英尺;IC 型,
即 20 英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黑龙江省运输国际标
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体如下:
    (1)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1个40英尺集装
箱44吨;
    (2)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
箱63吨;
    (3)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
尺集装箱65吨。
    其他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
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
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
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核定收费标准
    1.计重方式下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根据交公路发[2005]492 号文件,在按车型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
黑龙江省实际,核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于实行计
重收费的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基本费率为 0.07 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以
吨为单位,精确到百公斤,即保留小数点儿后一位,其余部分舍去)为依
据,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 5 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5 吨至 35
吨(含)的车辆,5 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 吨以上部分,
按 0.07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里计收;35 吨至 49 吨(含)
的车辆,5 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 吨至 35 吨(含)部分,
按 0.07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里计收,35 吨以上部分,按 0.035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25 元/吨公里计收;49 吨以上的车辆(按规定方
式运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5 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5 吨至 35 吨(含)部分,按 0.07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35 元/吨公里计
收,35 吨至 49 吨(含)部分,按 0.035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 0.025 元/
吨公里计收,49 吨以上部分,按 0.025 元/吨公里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
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①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含)以下的车
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②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100%(含)
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含)以下的部
分,按第(2)条第①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以上的重
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6 倍计收。
    ③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00%以上的车辆,该
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
第(2)条第①款计收;30%~100%(含)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3
倍线性递增至 6 倍计收;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 6 倍计收。
    (3)此收费标准为计重收费试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试运行结束后,
将根据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运行情况和车型收费标准,重新对黑
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方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2.计费整取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以元为单位,费
额尾数 0.49 元以下舍去;费额尾数 0.50-0.99 元进整为 1 元。
    3.有关优惠政策
    (1)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
定执行。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20 英尺、40 英尺)车辆。
    对未超过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
费标准 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计
重收费,不予优惠。
    (3)国家出台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
只进行 1 次称重测量,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
部门申诉。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总重超限及超宽、超高的车辆,须依
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在计算车辆通行费时,对车货总重未超限
部分按正常车辆计算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通行费。
    (四)实行计重收费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
式,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
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黑龙江省对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哈大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行
计重收费,是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有利于建
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
输成本,保护公司公路资产,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预计将对公司的通
行费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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