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2 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