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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范围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以下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审议批准:

(一)日常生产、管理、经营决策权(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为提高决策效率,经理层可根据工作需要再进行具体授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内;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月内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一合同交易金额或连续12月内交易金额300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审议决定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不含公司领导班子薪酬方案)。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招标和非招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经理层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决策。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在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在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行情况应及时汇报,汇报制度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汇报,经理层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不定期汇报,经理层应对董事会授权的某个具体事项执行情况不定期动态反馈,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应当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并有权监督经理层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预期效果时,经理层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二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不当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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