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2年4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 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保持联系,解答投资者在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问题。但是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的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
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八)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九)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披露流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独立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需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包括各事业部、门店等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所有上述人员在出现本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管理
(一) 拟订披露计划:年报、中报、季报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与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充分沟通后,确定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计划,重点是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工作分工、披露规范等。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定期报告时间申请;披露计划由财务总监、总裁、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审核后确定;
(二) 组织编制定期报告:根据信息披露计划,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
人员(重要是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人员)进行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若需要中介机构参与,应当获取中介机构的工作计划。负责编制的部门,在报告编制时,实行内部交叉复核;另外,与报告披露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三) 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初稿送交董事长和总裁、财务总监审阅,并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高管层、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会议审核,并提出修订意见。
(四) 安排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安排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会前事宜,包括送达会议内容、相关议题资料。材料送达,应当确认;会议召开公告应当提前10天;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议题材料严格保密。
(五) 安排公告与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
决议、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管层的真实性声明书等;在董事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与上交所联系披露定期报告有关事宜。向上交所和指定信息披露报社发送邮件,应当电话确认电子邮件送达。在定期报告未公告、披露之前,不得在其他媒体或网站,披露报告内容。
(六) 答复交易所和证监会质询:若在上交所和北京证监局的事后审核中,
有相关疑问或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高管层汇报,并拟订答复函;随后,及时、同时向上交所、北京证监局发送质询答复函。
(七) 安排股东大会:年度报告或其他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
(八) 报告和档案归档: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组织所有定
期报告及其相关支持材料,进行存档。存档文件包括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当天的证券报。资料存档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管理
(一) 收集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收
集,并判断是否披露;若对是否需要披露难以判断的,应当及时与董事长或交易所上市部沟通。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重大事件信息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二) 拟订临时报告披露文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重大事件及其
进展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信息披露申请函、信息披露规范文件。
(三) 审核:披露文件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阅;然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及高管层进行会议审核临时报告文件。
(四)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若需要,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安排董事会、监
事会会前事宜,包括公告会议时间、决议内容、有关决议资料。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议题材料严格保密。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应当严格遵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有专人负责记录。
(五 )股东大会召开:若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安排股
东大会会前事宜,包括公告会议时间、会议议题、有关议题内容或材料等。由董事长或其他指定人士召集股东大会,对有关议题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应当专人负责记录;股东决议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六) 公告与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交易所沟通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和
方式,并审核披露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得到交易所许可后,及时向交易所和指定信息披露报社发送临时报告披露文件;
(七) 答复交易所和证监会质询:若在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在审核中出现
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高管层汇报,并拟订疑问答复函;随后,及时、同时向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发送质询答复函;
(八) 资料归档:临时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归档临时报告及其支持材料,
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及有关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当天的证券报。资料存档不少于10年。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后再对外发送。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交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交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起草和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
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 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
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 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 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 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分子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八)款所述重大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讨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应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