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四条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
(经2022年4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六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 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 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 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
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
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3、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信息披露;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书;
5、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变更;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 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八)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 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 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 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 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 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现任董事会秘书为:王健先生,具体信息如下:
职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号电话:8610-65125960传真:8610-65133133电子邮箱:wfjdshh@wfj.com.cn如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将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公告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和机构知悉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非
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3、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
息披露事宜。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
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向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
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门店、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门店、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门店、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相关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交易商协会规则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本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