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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王府井关于在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公司为财务公司的重要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与合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检查财务公司整体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财务公司其他股东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 检查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活动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是否能防止出现风险控制工作中的空白或漏洞,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四) 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拥有作为独立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财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受到集团公司的随意干涉,有无在资金往来、信贷业务等方面干预而损害财务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 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向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公司财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管理部专门人员工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协调合作。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工作组统一领导并对董事会负责;工作组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 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六条 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状况的监控与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部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三)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部每半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根据实际需求向财务公司取得月度会计报表,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报告机制。财务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务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向工作组汇报。工作组认为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风险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金融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同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

(三)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四)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五)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 年亏损均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七)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 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处置措施;

(二)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需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 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 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三) 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六)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工作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六章 后续事项第十四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完毕后,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或停止所有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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