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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京泉华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审核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三、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我们认为,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独立董事:

李茁英董秀琴胡宗波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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