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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刘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宏)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高管聘任及薪酬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2021年度以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会议、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1、2021年董事会出席情况:

董事姓名具体职务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刘宏独立董事7700

2、2021年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董事姓名具体职务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刘宏独立董事3300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及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监督,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

(三)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四)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二)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京泉华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审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未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0元;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核定办法有关考核激励规定执行,考核激励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职。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的议案》的内容。

4、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5、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经核查,我们同意:聘任辛广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事项,能够有效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本次交易定价公正、合理,符合市场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办理信托融资业务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茁英、董秀琴认为: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华润信托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授信贷款额度,公司为本次融资事宜提供质押反担保物,是为保证融资顺利完成,本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办理信托融资业务及为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独立董事刘宏认为:对信托融资业务不了解,无法做出判断。

(六)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一支从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对公司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也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大华会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到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21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考察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在公司现场工作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内审部、财务部等有关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平时比较注意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以此了解公司的动态。本人勤勉、忠实、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2021年度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

(一)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2021年3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2021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

(一)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多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并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和分析具体情况,积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向管理层提出合理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期内公司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稳健严谨,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根据自己掌握的公司情况,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公司推进投资者关系建设,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与培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

1、2021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1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1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2022年,本人将本着勤勉尽职的态度,加强学习,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联系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持续较快地增长,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宏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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