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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澳柯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以获得资本市场长期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的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参加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等形式。

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相关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安排专人及时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问题、建议等,做好回复工作,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相关方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成内部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并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修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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