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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

该所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为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该所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0家,其中,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7,651.80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如下: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39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8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26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35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A-03农、林、牧、渔业畜牧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该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该所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世欣(项目合伙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等资格。徐世欣先生自1985年7月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已36年(证券从业经历29年)。现为中兴华所合伙人,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负责并参与过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海信视像股份有限公司等20余家上市公司IPO及年报审计工作,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没有兼职情况。

质量控制复核人尹淑英:2004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02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6年。2014年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0年10月任职事务所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高维耀:自2012年起从事审计工作,先后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服务,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其它兼职情况。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组全部人员具有独立性,无诚信不良情况。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该所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9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2万元,合计140万元。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1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2万元,合计160万元,同比增加20万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2021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相关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承担大型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其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建议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执业水平良好;公司本次续聘该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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