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于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通知中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科目,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通知中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科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 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二)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 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三)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4项和第5 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四)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七)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八)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九)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通知中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科目,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