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 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和《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 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联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 了逐项自查,自查发现公司未在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 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并 于2011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的议案》,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 2011年11月15日,公司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 议书》。至此,公司已完成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自查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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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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