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增资计划;
(四)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缺失;
(六)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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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
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 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
动;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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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
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中介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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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
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应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更概描述,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时间等,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
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
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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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
行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