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鹿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11月14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
工业区公司6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137,157,77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7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六项,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特别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偿债措施的议案》、《关于袁爱国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增补
许建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
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签字律师:
王秀伟
签字律师:
吴传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