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4,250.00万股,于2021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80,202,739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22,702,739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9,904,80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44%,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382,797,9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5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2,595,194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0月26日上市流通。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22,702,739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380,202,7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0,936,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4%。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罗军、陈梓佳、夏炎华、余强华、刘奕、北京浩远企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远德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远德樟”)、上海泓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泓成”)、上海聚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聚澄”)、新余凯利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凯利旋”)、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禾涌安”)、新余东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东信”)、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涌创铧兴”)、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新余东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东恒”)、新余东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东诚”)。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罗军、陈梓佳、夏炎华、余强华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林琳、林华亮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注:监事林琳已于2021年5月离职,现任监事何飞仍需遵守以上承诺)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新余东信、新余东恒、新余东诚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股东上海泓成、上海聚澄、祥禾涌安、涌创铧兴、新余凯利旋、华峰集团、浩远德樟、刘奕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罗军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股份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泓成、上海聚澄、祥禾涌安、涌创铧兴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15名。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40,936,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4%。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股) | 备注 |
1 | 罗军 | 23,623,783 | 23,623,783 | 5,905,945 | 注1 |
2 | 陈梓佳 | 16,158,784 | 16,158,784 | 4,039,696 | 注2 |
3 | 夏炎华 | 16,158,784 | 16,158,784 | 4,039,696 | 注3 |
4 | 北京浩远企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远德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942,465 | 14,942,465 | 14,942,465 | |
5 | 上海泓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78,042 | 13,978,042 | 13,978,042 | |
6 | 上海聚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78,042 | 13,978,042 | 13,978,042 | |
7 | 余强华 | 12,604,303 | 12,604,303 | 3,151,075 | 注4 |
8 | 新余凯利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90,320 | 5,890,320 | 5,890,320 | |
9 |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91,218 | 5,591,218 | 5,591,218 | |
10 | 新余东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31,642 | 5,031,642 | 4,401,759 | 注5 |
11 | 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72,972 | 4,472,972 | 4,472,972 | |
12 | 刘奕 | 3,193,862 | 3,193,862 | 3,193,862 | |
13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2,490,296 | 2,490,296 | 2,490,296 | |
14 | 新余东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23,246 | 1,723,246 | 1,723,246 |
15 | 新余东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98,872 | 1,098,872 | 1,098,872 | |
合计 | 140,936,631 | 140,936,631 | 88,897,506 |
注1:股东罗军为公司现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3,623,783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23,623,783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罗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5,905,945股。
注2:股东陈梓佳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158,784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6,158,784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陈梓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4,039,696股。
注3:股东夏炎华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158,784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6,158,784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夏炎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4,039,696股。
注4:股东余强华为公司现任董事、财务总监,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2,604,303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2,604,303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股东余强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3,151,075股。
注5:原监事林琳、现任董事袁杰、现任监事何飞、现任监事林华亮,通过新余东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合计839,844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839,844股;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因此,股东新余东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4,401,759股。
注6: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向下取整,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80,202,739 | 89.95 | - | 140,936,631 | 239,266,108 | 56.6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500,000 | 10.05 | 140,936,631 | - | 183,436,631 | 43.40 |
三、总股本 | 422,702,739 | 100.00 | 140,936,631 | 140,936,631 | 422,702,739 | 100.00 |
注:上表暂不考虑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影响,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晓辉 吴仁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