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机重装: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良好氛围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牵头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安排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适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