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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证券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02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3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川71执恢6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
被执行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瑞欣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瑞欣达”)
二、《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
被执行人与中铁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903号民事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于2022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欠款301,5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缴纳执行费368,900元。
三、《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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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903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于2019年4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履行债务本金人民币3.015亿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900元。
2、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藏华烁、华业资本、成都瑞欣达,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来的(2022)川71执恢6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