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会计估计变
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通知”),适用本企业的规定有: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以上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15号通知规定: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2、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通知的内容。根据解释15号通知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亏损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变更将影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但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解释15号通知,并对2022年期初相关影响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未经审计),具体如下:
内容和原因 | 对2022年期初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科目 | ||
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 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 | 公司报表 |
存货 | 5,312,667.65 | ||
在建工程 | -5,389,476.3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9,202.16 | ||
未分配利润 | -51,845.84 | ||
少数股东权益 | -5,760.65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规定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