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就2021年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21日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选举产生,于2021年4月28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现任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公司独立董事郁向军、崔利国和董事贾晓晖,其中独立董事郁向军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2021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并签字确认,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1年3月18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听取公司2020年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听取年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汇报审计总结及评价;二是沟通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关于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公司2020年度计提、转回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公司2021年度融资额度和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共5项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5项审核意见:一是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二是认为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情形。三是2021年公司融资额度符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四是公司2021年计提、转回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资产的实际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会计政策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五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二)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审议主要内容:听取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
与会委员共提出1项审核意见:同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2021年8月24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审议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公司
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二是审议关于增加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煤炭购销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与会委员共提出2项审核意见:一是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二是公司合理考虑了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情形。
(四)2021年10月26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审议主要内容:听取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
与会委员共提出1项审核意见:同意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五)2021年12月6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审议主要内容:关于增加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煤炭购销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与会委员共提出1项审核意见:按照国家保供专题会议精神及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增加煤炭购销业务综合因素影响,公司及时预测了煤炭购销关联交易业务量,再次增加煤炭购销关联交易额度,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6年受聘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于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为165万(不含税,下同)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115万,内控审计50万,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达到用最短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日常关联交易及关于增加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煤炭购销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均提前进行了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审核后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郁向军 贾晓晖 崔利国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