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等详细信息,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浩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祖幼冬先生、谢锡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祖幼冬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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