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 8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 9第六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司遵照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进行变更,公司遵照变更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流程:

1. 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相关知情人员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事项的,内幕信息发生所涉及的部门、子公司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子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进行审核、汇总、保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