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03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号)。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内容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13,600.00 | 13,600.00 |
2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5,229.00 | 5,229.00 |
3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4,634.00 | 4,634.00 |
4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229.00 | 4,229.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 计 | 37,692.00 | 37,692.00 |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6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2,305.56万元。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72,305.56万元超募资金中21,69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50,615.56万元用于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主要操作流程和要求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的支付(或背书转让),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定期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上述明细表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定期向募集资金专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由专管银行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及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灵活性及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灵活性及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