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情况等方面对其募集资金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争光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33.34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97.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验
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21〕5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未完成置换的募投项目款及未完成置换的已支付发行费用)余额为86,198.5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6,198.5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4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募集资金总额 | 121,033.34 |
2 | 减:发行费用(不含税) | 10,599.50 |
3 | 募投项目支出金额 | 2,720.28 |
4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1,690.00 |
5 |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 1,973.50 |
6 |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 | 318.20 |
7 | 加: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金额 | 174.94 |
8 | 未完成置换的募投项目款 | 1,973.50 |
9 | 未完成置换的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 | 318.20 |
10 | 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含现金管理产品) | 86,198.50 |
10.1 | 其中:2021年12月31日现金管理余额 | 40,000.00 |
10.2 | 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46,198.50 |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情况
公司与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
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杰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就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2022年1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争光”)、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存储余额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304068360013000045508 | 募集资金专户 | 2,206.8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332006275013000458817 | 募集资金专户 | 42.3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 52060122000095874 | 募集资金专户 | 4,522.7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574908453310802 | 募集资金专户 | 219.5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 | 3301040160018503964 | 募集资金专户 | 39,207.03 |
合 计 | 46,198.50 |
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121,033.3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4,410.28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4,410.28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 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否 | 13,600.00 | 13,600.00 | 409.00 | 409.00 | 3.01 | 2023年6月 | 建设期 | 不适用 | 否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否 | 5,229.00 | 5,229.00 | 192.11 | 192.11 | 3.67 | 2022年6月 | 118.15 | 不适用 [注1] | 否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否 | 4,634.00 | 4,634.00 | 117.69 | 117.69 | 2.54 | 2023年11月 | 不适用 [注2] | 不适用 | 否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4,229.00 | 4,229.00 | 15.00 | 15.00 | 0.35 | 2023年11月 | 不适用 [注2]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0,000.00 | 10,000.00 | 1,986.48 | 1,986.48 | 19.86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37,692.00 | 37,692.00 | 2,720.28 | 2,720.28 | 7.22 | |||||
超募资金 | 否 | 72,305.56 | 72,305.56 | 21,690.00 | 21,69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其中:永久补充流动 | 21,690.00 | 21,690.00 | 21,690.00 | 21,69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资金 | ||||||||||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 50,615.56 | 50,615.56 | - | - | - | - | - | - | 否 | |
合计 | 109,997.56 | 109,997.56 | 24,410.28 | 24,410.28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均处于建设期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参见“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之“(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相关内容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参见“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之“(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相关内容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参见“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之“(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相关内容 | |||||||||
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参见“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之“(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相关内容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暂未使用募集资金按规定储存在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的后续投入支出 |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
注1: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原预计投产后效益(年均利润总额)为1,773.76万元,该项目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118.15万元,系该项目仅部分验收并投入使用,尚未整体完工;注2:“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和“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效益反映在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中,故无法单独核算。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合计人民币1,973.50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18.2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291.70万元,其中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1,973.50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318.20万元。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1,69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0,615.56万元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同意公司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理财产品不用于质押,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如下:
序号 | 受托人 | 产品名称 | 金额 (万元) | 理财起始日 | 理财到期日 | 是否赎回 |
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 | 添利宝结构性存款B款 | 10,000.00 | 2021年12月13日 | 2022年3月13日 | 否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 | 添利宝结构性存款B款 | 10,000.00 | 2021年12月29日 | 2022年3月31日 | 否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结构性存款128天 | 11,000.00 | 2021年12月13日 | 2022年4月20日 | 否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结构性存款189天 | 5,000.00 | 2021年12月13日 | 2022年6月20日 | 否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88天结构性存款 | 4,000.00 | 2021年12月20日 | 2022年3月18日 | 否 |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会计师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天健对公司编制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天健审〔2022〕3050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表意见为:“我们认为,争光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争光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争光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金 骏 严 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