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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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2)京会兴专字第6500000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安控科技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2022)京会兴审字第65000016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非标意见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内容
(一)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 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十五)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65,183,136.73元,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安控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控科技公司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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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安控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管理人,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重整案的裁定。
虽然安控科技公司已披露了维持持续经营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受前述事项影响,安控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子公司失控事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自2019年11月起,安控科技公司对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实际控制, 2021年9月22日东望智能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 0212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望智能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东望智能管理人,后于2022年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东望智能进行破产重整,目前东望智能的破产重整尚在进行过程中,东望智能的日常经营管理等统一由破产重整管理人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自2019年11月起,东望智能不纳入安控科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另外,由于东望智能2018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因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投资)就业绩补偿款存在异议,导致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遇到障碍。2019年10月,安控科技公司将广翰投资、德皓投资、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以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安控科技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共同提起上诉。2021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720 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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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安控科技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金额为84,498,067.37元、计提减值准备金额84,498,067.37元,其他应收款余额6,447,954.07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447,954.07元,安控科技公司为东望智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余额19,111.54万元、计提担保损失预计负债10,000万元,另外安控科技公司于2018以及2019年度累计确认业绩补偿收益93,139,820.00元,并冲抵应付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的股权转让款。由于东望智能失控、破产重整尚未完成以及履行业绩补偿的再审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对安控科技公司上述股权、债权、业绩补偿情况、及因担保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计量、列报是否恰当、债权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安控科技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 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2021年度合并收入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415万元。该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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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安控科技公司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因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重整案的裁定,公司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和披露不充分,因此,我们对安控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2、由于东望智能失控、破产重整尚未完成以及履行业绩补偿的再审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对安控科技公司上述股权、债权、业绩补偿情况、及因担保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计量、列报是否恰当、债权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仅限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不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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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导致安控科技公司相应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 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1、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披露的事项对安控科技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2、由于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东望智能失控相关事项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其对安控科技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四、 非标意见段中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说明
我们没有发现上述非标意见涉及的事项导致安控科技公司在报告前期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五、 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我们于2021年4月23日对安控科技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2021)京会兴审字第65000032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我们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2021)京会兴专字第65000009号关于对安控科技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导致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在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北京兴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尚英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红燕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