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