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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21年,公司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提供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为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3,000万元,其中,为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000万元,为武汉华电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000万元,以上担保均为报告期内发生

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所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按照担保审批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的议案》。2021年,公司与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含E信通)13,63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含E信通)余额为13,630万元。该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没有逾期情况。

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与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一方向银行贷款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陆大明 王琨 黄阳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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