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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建立审慎、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和运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授权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权总经理行使。

(二)适度授权。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不得授权。

(三)动态调整。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和总经理行使职权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

(一)部分融资事项;

(二)工程建设事项、预算内一定金额以内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生

产经营方面的事项;

(三)部分公司改革事项;

(四)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的部分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其他事项。未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不得转授权。董事会制订具体授权决策方案,明确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内容。第五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方案”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的动态调整,满足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

第六条 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七条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公司应建立健全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九条 建立授权执行监督机制。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建立授权动态调整机制。董事会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动态调整授权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履行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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