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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系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调整或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2年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是在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基础上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等符合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负责公司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能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恪守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性,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司聘任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据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且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等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的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客户、合作养殖户正常开展业务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议案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以上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

2、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分红比例的要求,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计提2021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九、关于武定神农猪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武定猪业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武定猪业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更恰当地反映武定猪业所持资产的公允价值,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武定猪业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实施主体、投资内容、投资用途等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生猪销售量和生猪屠宰量。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俊

黄松

龙超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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