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股东的长远利益,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对本方案表示同意。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我们审阅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1)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2)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同意《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况符合要求,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关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向关联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公司(包括子公司)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有利于提高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本次续聘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度开展螺纹钢等大宗商品衍生品业务的事项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减少、规避因大宗商品现货价格波动等形成的风险,延伸公司的业务收益,在依法依规经营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开展该业务。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远期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事项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减少、规避因汇率、利率波动等形成的风险,在依法依规经营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开展该业务。
9、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
公司2021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余鹏翼 冯科 刘继虎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