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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担保主要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为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涉及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公司禁止子公司对外担保,但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担保业务时,除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董事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具体执行,主要负责担保方案的起草,合同的订立,合同协议的管理,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和监督等。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的同时,指定审批人代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协议。审批人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审批担保业务,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计划的审批

第八条 对担保计划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预算。

(三)审查担保业务的可行性。

(四)考虑担保金额是否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限额范围内。

第九条 担保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子公司根据预算提出总的融资担保计划,提交公司财务会计部。

(二)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担保计划是否符合经营预算。

(三)经财务总监审核后,形成担保计划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对担保计划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执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条 变更担保事项或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子公司需要公司履行担保时,向公司财务会计部提交担保申请。

(二)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核子公司申请的担保业务是否在已审批的担保计划范围内,并制订担保合同或协议。

(三)公司审计合规部对担保合同或协议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核。

(四)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审批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子公司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时,在担保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对担保合同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合同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等方面的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或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制度使公司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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