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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6151号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页 次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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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2] 006151号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4822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卫士通公司2021年度合并费用总额的1%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770.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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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丰科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 1516-15 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开发商金丰科华涉诉,该房产于2018年2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8月,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1月25日,破产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了通过抵押权人让利、购房人增加出资取回房产的初步化解方案,和解方案(草案)已在包括北京网安在内的主要债权人间达成初步一致,但尚需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且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后方能生效实施。和解方案能否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存在不确定性。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账面原值116,309.74万元,列报于“在建工程”。北京网安基于和解方案能够实施为预期,并考虑增加出资的基础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4,716.43万元。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描述了北京网安涉诉房产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涉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丰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20日确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担任金丰科华破产管理人。北京网安已在2020年5月2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召开,管理人对前期开展的工作做了报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探索和推进整体化解案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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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计划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2021年6月23日,北京网安向北京丰台区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报送了《关于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和解意见函》,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经与破产管理人确认,和解方案(草案)已在包括北京网安在内的主要债权人间达成初步一致,但需要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且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实施,和解方案能否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报告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房产账面原值116,309.74 万元,列报于“在建工程”。北京网安以和解方案能够实施为预期,并考虑增加出资预计金额的基础上对该房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4,716.43万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且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将上述事项作为强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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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未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钟平修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曹云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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