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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25-1、《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

月)》修订表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四)股东应当在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四)股东应当在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5、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4项、第5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业务重组; 5.出现与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监管;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8、其他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如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除适用本项规定外,还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如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有关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除适用本项规定外,还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无此条。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日常交易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事项的,公司签署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公司签署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日常交易合同。 本项所称的“日常关联”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除外。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系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 (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 (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九条 表决 …… (四)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九条 表决 …… (四)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
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即可。 ……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
第三十七条 计票、监票 ……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计票、监票 ……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释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第四十五条 释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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