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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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