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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力资源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经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第十一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

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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