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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报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阅确认;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确认;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确认。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所涉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

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还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前述交易,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 关联方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 公司预计年度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项至第(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2. 公司预计

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报告;

3.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五)回购股份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等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七)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

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六)对公司发行新股

或其他内外再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的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院

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要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

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

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和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 招(配)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三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第四十五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第五十二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苏州华源中鲈包装有限公司

邮编:

215221

电话:

0512-86872787

传真:

0512-8687299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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