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
经查明,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明恒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微明恒远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2021年4月12日,其通过所管理私募证券产品持有上海钢联9,546,600股股份,占上海钢联总股本的5%。
根据上海钢联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未来6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致歉公告》及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微明恒远管理的产品自2021年4
月29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95.34万股,交易金额为11,896.43万元,累计卖出上海钢联股票62万股,交易金额为2,562.14万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微明恒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