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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登记,并核实备案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以流转,并在投资者关系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投资者关系部备案。董事会下设投资者关系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

第五章 保密管理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获取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监局。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一: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内幕信 息知情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所属单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参与人员姓名参与人员所属单位/职务筹划决策时间策划决策方式签字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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