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职工监事。
(三)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填列,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监事的年度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填列,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填列,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考相关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津贴或薪酬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四)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按照其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五)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董监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董事长(如发放薪酬)、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方式,围绕公司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 原则上董监高薪酬方案在换届时统一制定并在任职期间执行,如需调整的,由《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管理机构依职权进行审议确定。
第四章 薪酬核算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董监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对公司董监高人员离任审计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考评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对公司董监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个人业绩或能力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