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董事长TAO HAI先生、独立董事黄澄清先生及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担任。3位委员均具有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超过1/2,符合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
二、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并审议通过所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会议议案1 2021年4月12日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1、《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IPO财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2 2021年6月8日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3 2021年9月8日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IPO财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其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以顺利完成相关审计工作,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尽职尽责地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2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层、审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