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联科技”)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1、2020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20年7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0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99万份股票期权;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24日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661,580,313股变更为670,080,313股;
5、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3.23元/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2,550,000股。因19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注销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12,000份;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成考核目标,不满足2020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5,783,400份股票期权;合计注销股票期权7,495,4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2,550,000股回购注销;
7、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749.54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和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股票期权调整为1,349.46万份,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9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670,080,313股变更为667,530,313股;
8、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万股;因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注销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95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47.9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和2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股票期权调整为1,301.51万份,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567万股,公司总股本由667,530,313股变更为667,250,313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占比、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占比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2,430,000股,占2020年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42.8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642%。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567万股调整为324万股,公司股本将由667,250,313股变为664,820,313股。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23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股份登记后至今,公司未曾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因此公司无需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仍为3.23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回购价款7,848,900.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43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667,250,313股变更为664,820,313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回购注销变动数量(股) | 期间其他 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2,699,771 | 12.39% | -2,430,000 | -15,507,465 | 64,762,306 | 9.74% |
高管锁定股 | 77,029,771 | 11.54% | -15,507,465 | 61,522,306 | 9.25%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5,670,000 | 0.85% | -2,430,000 | 3,240,000 | 0.49%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4,550,542 | 87.61% | 15,507,465 | 600,058,007 | 90.26% | |
三、股份总数 | 667,250,313 | 100.00% | -2,430,000 | 0 | 664,820,313 | 100.00% |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已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公司将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243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人员名单及相应股份数量情况属实。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须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