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2年4月)
原条款 | 新条款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审议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但保事项时,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但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但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
|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6人时;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5人时 ;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如果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如果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程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有 |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