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三孚新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17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对于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将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0年度合并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170,541,796.247,348,456.10177,890,252.34
销售费用24,186,832.17-7,348,456.1016,838,376.0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89,684,619.317,348,456.1097,033,075.4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7,276,817.13-7,348,456.1019,928,361.03

-续上表

2020年度母公司报表项目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75,427,077.973,592,542.4379,019,620.40
销售费用12,899,073.30-3,592,542.439,306,530.8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3,026,673.913,592,542.4346,619,216.3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174,766.83-3,592,542.4312,582,224.40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