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 潘 磊:
涂光复: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