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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与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齐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与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与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与投资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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