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2年4月20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宁波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宁波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9507506N。 |
2 |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1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90万股,于2016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1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90万股,于2016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3 |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4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6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 |
9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1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提供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12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14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5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注:删除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16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7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 |
18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19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2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董事会审议批准: ……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2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2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2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2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27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定具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定具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报刊。 |
28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9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