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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上述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示同意,并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余新培、史忠良、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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