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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1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出,会议
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具表决意见董事 9 人,在规定时
间内收到审议意见函 9 份,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履行与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其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1年11月,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坤元评估”)对绍兴市胜利西路13号的土地及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
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1〕455 号)(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2011年5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土地及房产的
评估价值为24,585,100.00元。鉴于【坤元评报〔2011〕455 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24,585,100.00元与【绍华评字〔2011〕第17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
值24,588,133.00元基本一致,公司拟继续履行与旅游集团于2011年8月19日签署
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中修改以下内容:
(1)在“特别提示”,增加:201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与旅游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
合同》及其相关事宜的议案,继续履行本公司与旅游集团于2011年8月19日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2)在“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直营门店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8、拟购买资产的基
本情况”之“(4)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处,增加: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继续履行本公司与旅游集团于2011年8月
19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3)在“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直营门店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8、拟购
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之“(5)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①目标
资产评估值的合理性分析”处,增加:2011年11月,本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坤元评估对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坤元评报〔2011〕455 号】
《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上述土地及房产以2011年5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参
考交易价格为24,585,100.00元。
    董事会认为:该资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符合相
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所采用的参数恰当,符合谨慎性原则,资产
评估结果合理。本次资产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地反映了目标资产的公允价值,给
予投资者以充分、合理的判断依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逸婷女士、戚乐安先生、
吴越迅先生回避表决。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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