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股份”)签订《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0日,公司与珠海港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二、《附生效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金额
《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中“3、认购数量”变更如下:
“3.认购数量: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8,340.87万元(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的25.02%(含本数),即不超过23,118.48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实际发行数
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三)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完全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如果本补充协议双方构成违约,则各违约方应分别承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负责。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补充协议。
3、因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争议解决
本补充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的生效、终止
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1)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各自内部审批程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
2、除上述条件外,本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认购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双方同意,本补充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5、本补充协议为2021年11月1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原《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